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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长大发[2006]8号

关于印发《长江大学精神文明建设

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长江大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经校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长江大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2005年我校被省委、省政府确认为省级“文明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校园文明创建活动,提高各单位文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建立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长效机制,使学校文明创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结合我校两年来文明创建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三贴近”原则,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与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相结合,与各教学院(系)和机关、后勤等部门的主要工作相结合,积极进取,不断创新,努力开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二、创建目标

    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扎扎实实开展各种形式的文明创建活动,力争把学校建设成为2005—2006年度湖北省“最佳文明单位”,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努力,力争到2012年左右,使我校的文明创建工作进入全国文明创建工作的先进行列。

    三、创建形式

    继续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以争创“二级文明单位”和“三级文明单位”为主要创建形式的文明单位创建活动。
    学校各教学院(系)、机关各部门及学校直(附)属单位参加 “二级文明单位”的创建评选。
    “三级文明单位”的创建以争创“文明科室”、“文明实验室”、“文明班组”、“文明班级”、“文明寝室”和“文明家庭”等形式进行。

    四、组织领导

    全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校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学校“二级文明单位”的创建评选及表彰由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

“三级文明单位”的创建评选及表彰由学校各党总支根据自身特点进行。各教学院(系)和独立学院的创建责任人为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机关及直(附)属单位的创建责任人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党总支应认真制定好“三级文明单位”的评选方案和评比标准,上报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各创建党总支应成立本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本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档案,要求做到创建活动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有落实、有成效。

   学校每两年对各参加单位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选和命名表彰。

    五、评选条件及办法

    (一)学校“二级文明单位”评选条件及办法

    1. 对各教学院(系)的考评以每年度《长江大学院(系)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为标准进行,两年中考核总积分排名前八位的院(系)均可取得“二级文明单位”申报资格。
    2. 对学校机关(直属)单位的考评以每年度《长江大学机关(直属)单位工作评估考核指标体系》为标准进行,两年中考核总积分排名前八位的单位均可取得“二级文明单位”申报资格。

    3. 学校附属单位和独立学院可根据本单位两年中文明创建工作的实际情况向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申报参加“二级文明单位”的评选,由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对申报单位进行检查、评定。

    4.“二级文明单位”的申报必须以其扎扎实实开展“三级文明单位”的创建评选及表彰活动为前提条件,若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通过检查、评估认为某申报单位没有扎实开展“三级文明单位”的创建评选及表彰活动,可取消其申报资格。

    5.“二级文明单位”的创建评选实行参评单位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责任一票否决制。

    6. 经各单位申报、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定,取得“二级文明单位”资格的各单位名单将张榜公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在无异议后报学校党委批准,并命名表彰。

    (二)学校“三级文明单位”评选条件及办法

    1. 各教学院(系)“三级文明单位”的评选条件及办法由各教学院(系)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执行并报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备案。

    2. 机关(直属)单位“三级文明单位”的评选条件及办法由机关党总支制定、执行并报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备案。

    3. 附属单位和独立学院“三级文明单位”的评选条件及办法由各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执行并报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备案。

    六、奖励措施

    学校对评出的文明单位将分别授予其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奖状或奖牌,并从学校党建经费中拿出一定的资金予以奖励。

    (一)对获“二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学校奖励其年终评优指标1名(不占单位应有名额),并对职工人数在40人以上的单位奖励人民币5000元,对职工人数在15—40人的单位奖励人民币3000元,对15人以下的单位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二)对“三级文明单位”的表彰,分别由各党总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执行,上报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备案。

    七、其他

    本办法由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长江大学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实施办法》即行废止。

 

 

 

    主题词:精神文明建设  考核  办法  通知

    中共长江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4月26日印发人
                                                 (共印90份)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06-12-20 ;被阅读[118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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